台南科學園區--律師

林世勳律師,專長於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工程、土地等類型案件,均有所研究及歷練,為當事人提供最小成本而最有效、最貼近當事人需求之解決方案。

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公司清算中,監察人並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起訴行為乃未經合法代理,應予裁定駁回


公司董事多人因掏空公司,而涉及刑事案件,導致公司無法經營下去,而遭經濟部命令解散,故公司在清算程序中;因董事多有涉案,故監察人以利益迴避為由,自代為負責人,對於其董事提起民事訴訟,此種情形係未經合法代理,法院依法應予以裁定駁回。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