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科學園區--律師

林世勳律師,專長於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對於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政府採購、工程、土地等類型案件,均有所研究及歷練,為當事人提供最小成本而最有效、最貼近當事人需求之解決方案。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金融機構在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後,即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近查得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一則,係以宣告後,雙方約定雙方財產歸屬,或以合意協議方式處理財產問題,即視為「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融機構則不得代位。此一方法似乎可以作為解套的方式。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030條之1、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對於其配偶如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且怠於行使該請求權時,債權人固得代位債務人行使權利,惟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係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並未就雙方財產自為分配之情形始有適 用,若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抑或夫妻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已就雙方財產如何歸屬有所約定,或雙方合意以自行協議方式來處理財產問題,即應視為已有放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合意,均不得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而為請求,債權人自亦無從代位債務人向其配偶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查本件被告2人既均表示不向對方請求分配剩餘財產,雙方名下各自之財產屬於各自所有等語,則顯然被告2人已拋棄對彼此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已就雙方財產之歸屬有所約定,揆諸前開說明,被告蕭○○對於被告曹○○已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存在,債權人即原告自無從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蕭○○向其配偶即被告曹 ○○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是原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及第242條之規定,主張被告蕭清景怠於行使其權利,而代位被告蕭清景訴請本院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被告曹○○給付被告蕭○○207,3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2人之翌日即100年9月1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2011年10月2日 星期日

四分之一的淘汰

曾經為了每年高度的人事流動問題,感到困擾,與新手配合需要有一些磨合期,等到磨合完畢了,優秀的的新手想走了,又要等新手來報到,新手來又是一陣的磨合,就這樣將時間耗在磨合上,空轉而毫無助益。向老闆反應,老闆說每年有四分之一的人事流動是正常的。
每經四年,就是一次百分之百的全面更替,通訊錄上的名字,除了大老闆,小老闆外,其他人的名字,就不復存在了。也印證了的老闆,確實在執行四分之一的淘汰。
也因為執行太澈底,一些資深的人員也跟著四分之一。
反思一下,究竟是數字上的「四分之一」,與「淘汰」之間,孰為重點。
淘汰也要定出一個標準來,其次,不合格的員工如何提升他的工作能力,畢竟,當初找員工來,也是老闆決定,要員工走也要給員工一次機會。從來也搞不懂老闆所定的標準,後來,也沒有員工搞老闆定的標準內容,因此,員工已經打從一進來就不想久留,自然很容易達到「四分之一」的要求。
員工的淘汰與據點的淘汰是相同的,由何人在何時於何地點透過何方式佈建據點,都是一項重要決定,如果一個據點已處於虧損狀態,而沒有人願意為解決虧損狀態擔責任,那明智的老闆就應該出來作判斷,將責任推給合作的聯盟夥伴,夥伴想撤退,我就跟撤退,夥伴想留守,我就跟著留守。換言之,夥伴想吃大便,我就跟著吃大便嗎。喊撤退的人是歷史的罪人,說留守的,才是民族英雄,這個抗戰歷史片的梗,一直還要用到現在嗎,有什麼人有時間有智慧真正坐下來冷靜思考留與不留的決。用大兵團的方式,來小地方圍剿,我不見得會吃。如同,大陸對台灣的飛機大砲假設有300架,300門,可以全數發動嗎?不行,因為台灣才一丁點大,全數出動,空域無法容納太多的飛機。
這個小據點從設置到營運,是有些策略上的需求,有些人不知所以然,只是狗尾續貂而已,用小格局來看待,想管理也管不到精髓,總是設一些小制度,綁住駐守人員的自由,卻沒有任何的建樹,沒有大刀闊斧的改變,只是歹戲拖棚而已。
原本,這個小據點在我離開後,對我有想像上的競爭關係,但是在運作一年以來,它的存在與不存在已經是對我沒有絲毫的影響。反而,這個小據點會綁住老闆自己。
最好,這個小點繼續留下來。

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民事承攬--瑕疵發現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

近日,有人詢問工程承攬契約問題
一、房屋興建工程,契約約定保固期為1年,效力如何?
二、工程完成後,發現房屋有瑕疵,能否請求瑕疵修補?

一、民法第499條規定:「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此為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限,於該五年之期限所發現之瑕疵,定作人可主瑕疵擔保責任,在訴訟上,只要證明「瑕疵」存在,無庸證明「可歸責於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之要件,此對於定作人甚為有利。
而且,一般見解,認為此五年期限之規定,為一強制規定,縱使,當事人在契約上約定之期限較短者,則該約定違反強制規定,故為無效。

二、承前,瑕疵發現期間,在五年內,則定作人可主張承攬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若逾五年者,定作人可主張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瑕疵發現,定作人應向承攬人主張瑕疵修補請求權,該請求權之時效,依民法第513條之規定,為1年短期時效。
定作人為「請求」後,時效可為中斷,但承攬人若未為給付,經過六個月後定作人未為起訴,視為不中斷,亦就是說,時效一直在進行中,有時效消滅之可能性。請參考民法第129條,及130條。

三、對於,瑕疵發見期間(即民法第499條),與權利行使期間(即民法第513條)二者為不同,前者是在劃分是否有瑕疵擔保責任的基準,後者,是權利行使之時間限制,一旦逾越,請求權即為消滅。
可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判決之意旨

查定作人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之期間,分為瑕疵發見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前者謂定作人非於其期間內發見瑕疵,不得主張其有瑕疵擔保權利之期間,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至第五百零一條之規定屬之。後者指擔保責任發生後,定作人之權利應於一定期間內行使,否則歸於消滅之期間,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規定屬之。又民法第四百九十八條及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瑕疵發見期間,得以契約加長,但不得減短,同法第五百零一條定有明文。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瑕疵擔保期間為五年,此五年之期間,似係瑕疵發見期間。果爾,則定作人倘於五年內發見瑕疵,即得於發現後一年內主張權利,若逾一年之時效,請求權即為消滅。

2011年8月3日 星期三

猛虎不在山中,猴山仔稱霸王

猛虎不在山中,猴山仔稱霸王,台灣俚語有它的智慧,在實現的生活到處都可印證。
在艱困選區中,不是有人出來選,就是好人才,是爛蘋果籃裏絕無僅有的悲哀,還是真是一時之選,不世出之奇才,短短時間內,就可以測出能耐的奇葩,那以前幾個被一而再,再而三的考驗,是蠢不行的爛貨嗎
還是,在現實環境下不得不降格以求的局面?
一直以為,人脫離了原生家庭,除了有原生家庭悲哀,也有原生家庭的優點,不能為了現實,就降低水準,那可想見的未來,不會維持原有的格調,優良的傳統,無以為繼。
不然要像劉備一樣嗎?一天到晚,自稱是漢朝的後裔,但詳查,血緣與當朝者,疏遠的多了,還自我感覺良好,以漢朝的正統自居。其實有學到真正的精神和本事嗎?答案不辯自明,很多是不水到渠成,而人力的渠成後,水才能在可管控的情形下,源源不絕而來。
向來對於名不符實的事,就不太苟同,明明是三個員工的小公司擔任總管,也要稱自己為CEO,太言過其實了。
唉,乖乖聽話的喜憨兒,總是比呱噪的過動兒,來的討人憐愛。
戒之,慎之。

2011年7月31日 星期日

銀行向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最近經常被問到的案件類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甲先生向金融機構借貸,甲先生無力償還,金融機構向甲先生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判決…),執行無著,因為甲先生名下已經沒有不動產、動產或存款;
二、如果甲先生與乙太太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但乙太太沒有列名為連帶保證人,或將乙太太名下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金融機構。原本的執行名義,無法向乙太太名下的產財執行,因乙太太並不是執行名義上的當事人;
三、但,金融機構為了增加甲先生的財產,而甲先生與乙太太如果沒有向法院申報夫妻財產分別制,金融機構會依民法1011條,債權人(即金融機構)對於夫妻一方(即甲先生)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四、金融機構聲請了改用分別財產制後,依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加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96年修正時立法理由,認為此一請求權並不是單純身分上之請求權,也就是說,夫或妻的債權人在夫或妻得請求分配,卻不請求時,債權人即金融機構就會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權利。
五、原本甲先生情理上,一般不會主動向乙太太請求分配,但是金融機構依法可以自行代位甲先生向乙太太請求分配,此時,就會增加甲先生的財產。
六、經常被問到的問題,乙太太該筆不動產或動產或存款會不會被金融機構執行?
七、個人見解,乙太太的財產在未受封查之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處分收益,金融機構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乃至於代位行使財產分配請求權,在這個時候,並無法限制乙太太處分財產的效力。也就說,乙太太仍然可以處分其財產,賣給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都沒有受制限;金融機構一路追過來,為何要乖乖地站在原地,讓金融機構執行呢?財產不在名下,金融機也無可奈何。
衷心的建議:以上謹就個人所遇到的案例分析,僅供參考,真實案例涉及個人權益,請向專業的律師諮詢,比較適宜。

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

限定繼承的問題

一、近來,常被詢問有關銀行在父母親往生多年後,向子女追討卡債或借款債務的問題,此一問題涉及因在2009年,民法1148條採概括繼承,及限定繼承需向法院申報;但,大多數的民眾都不知道應申報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導致揹債兒的憾事一再發生,其後,透過修法後改為法定限定繼承,即無庸向法院申報限定繼承,就發生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如100萬),清償被繼承人(往生的長輩)的債務(如500萬),超過的部分無繼承的效力(即超過的400萬,不用還)。

而法定限定繼承,要溯及至2009年以前的繼承案件,其要件需參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之2,之3,詳如後附。
二、主要得主理由大致上為,(一)有無行為能力人(已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是繼承時為未成年人),(二)保證契約債務;(三)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可用在已出嫁的女兒或個自分家的情形)。依實際的情形,套用法條,詳細適用法律,應諮詢專業律師。
三、顯失公平的判斷標準,引用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1475號判決:「關於繼承債務是否顯失公平,應以繼承人與債務發生之關連性、繼承人有否於繼承開始前自被繼承人處取得財產,及取得多寡為判斷之準據。亦即,債務之發生直接與債務人有關連者,如被繼承人為繼承人求學、分居或營業所發生之負債,由繼承人繼承該債務即非顯失公平。被繼承人曾於繼承開始前贈與繼承人超逾所負債務財產,或依被繼承人對繼承人之扶養狀況,與所負債務之金額比例為比較,尚非顯然失衡者,皆係因繼承人之受有利益而影響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亦可認非顯失公平。至若繼承人與繼承債務之發生並無關連、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狀況全然無涉,或依債務人之經濟狀況,承受繼承債務將影響其生存權及人格發展者,若仍令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債務負完全之清償責任,自屬顯失公平。」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011年6月28日 星期二

領導人學--引用官場筆記

參加6/28扶輪社交接典禮,新任社長一席領導人之特質,有點黃,但切中,深為同感。經查,係引用自中國的一本小說「官場筆記」。文字如下:

要當好領導必須像男人小弟弟那樣:一是從不外露炫耀政績;二是關鍵時刻硬的起撐得住;三是能培育出接班人;四是善於攻擊對方又讓其感到愉悅;五是既能製造摩擦而又使大家同感快樂;六是勝利後能謙恭地縮小自己。

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摧枯拉朽

國共內戰,藍軍在東北,先失錦州,長春遭圍,紅軍掌握優勢,拿下錦州、長春後,瀋陽的衛立煌總司令落跑,高階將領紛紛投共。戰略、戰術、戰鬥全失靈。
歸究其原因,史學家認為,蔣信任的黃埔一期,素質太差,受訓六個月就參加北伐,就輕易取得勝利,誤以為在戰場上勝出他人許多。
其次,雖然已經少了軍閥割據的情形,但各自鞏固自已地盤,保存實力的氣習仍在,軍隊不是國家的,是個人的。
以前不曾注意到這段歷史,最近,先不論退休老將大放厥詞是否屬實,僅就接踵分分至共軍敵營,這些老將在台灣佔盡了便宜,還到對岸賣乖。
以前在部隊裏,將對岸視為不共戴天,現在攜手稱兄道弟,昔日的老長官都如此,教這些在役的將官,如何自處?
紅軍在東北的戰役,採取以主力部隊對錦州猛攻,圍長春鄭洞國而不戰,放任瀋陽的衛立煌不理睬。蔣誤判情勢,一再將精銳部隊送進錦州,卻一再遭殲滅,在劣勢情形下仍一再採取與對方決戰的策略,整個情勢,一地逆轉至共軍,全國的局勢摧枯拉朽,一敗塗地。
留不住人才,主力部隊副指揮官,先丟下戰場,歸隱山林,專心教育;對於獨立遠征軍,在殺出一片地盤,穩住局面,沒有獎賞,也沒有晉階,一再檢討,在灰心之餘,落草為寇,採打游擊的方式,挖其牆角,這非大礙;但是為堅守地盤,派出混合編制的部隊,前來鎮守,採取輪派方式,卻又交代採取攻勢,給了打游擊的獨立軍一個機會,在狹小的空間裏,來一個一對一的對決,獨立軍多年征戰的經驗,豈有一直吃敗仗的可能,輸一場贏二場,輸小贏大,混合編制很難佔到便宜;軍中只剩童子軍,沒有經驗,全憑一身是膽,毫無目標的亂闖,會有何作為,實在是一個大問題;時間在推演,領導中心賭氣切斷與中央的聯繫,少了奧援,新的作戰補給,新的戰術,新的想法,都不在是優勢,第二輪的主力洞燭局勢,眼看自身的位子岌岌可危,心理也開始不穩,求去的想法萌生,互相在猜測何時是適合的時機,趕快退出戰局。領導中心與作戰部隊之間有嚴重的期待落差,領導中心撤退至台灣,以為有了海峽的隔阻,可以擋一陣子,以為有以前留下的農作物,還可以繼續生產,沒有想過,少了中央的肥料補給,農作物根作長不出來。領導又誤判局勢,不死心,打算引進傭兵來協助,傭兵有其母國的政治問題,有獅子大開口,難保傭兵不會奪其權。有傭兵已有合作經驗不佳的情況,迫於無奈仍向其求救,這總是非長久之計。可憐所剩的,是強捉來的,是人情而來的,戰力容存疑。可悲的是,迄今,領導中心仍然感覺自我良好。
就讓時間證明,局勢變化如何,是否如願如料。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南北

少了凝聚的要件,終究是要分道,只是時間來得太早,跨過天龍國要在南部開闢一片疆土,並非易事,別人多少次失敗的嘗試,頂多只是曇花一現。
因有凝聚力量,南北互相合作,還能撐過場場的試煉,這經過鍛鍊的成果,是得來不易,沒有人敢居首功,大家都清楚,沒有交流,沒有新業績。
突聞南北各自財務獨立,每一件事情都分成南或北,錢可以分得清楚,人也可以分得清楚,所有的事物都要貼上南北的標籤,以後路歸路,橋歸橋。但,歷史的共同使命,能分得清楚嗎,使命中沒有要我們分成南北。

「雖然是意見不同,但都是為了○○好,相忍一下。」言猶在耳,使命敵不過衝突。
真正的原因為何,沒有人知曉,只是這樣表面和氣實際衝突的局面又能維持多久呢?
分裂的痛苦,若是帶來美麗的成長,那是成就,因為分裂而痿縮,那是親者痛仇者快。
南北分道,對已離開的人而言,還好走的快,不然在這時間點,開口說要走,不是更難看嗎。
分別祝福南北,兄弟登山各自努力了。

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竊佔為即成犯,要注意追訴時效

事實:杜君遭鄰居以刑事竊佔提起告訴,因兩筆土地相鄰,杜君之祖父、父親在30幾年前所築之圍牆逾界,杜君近年始為繼承;而鄰居近日方提起告訴。
答辯: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 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
三、從而,本件告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嫌,該罪之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 元以下之罰金,則其追訴權時效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10年,先予敘明。
四、次按刑法第320 條第2 項之竊佔罪,既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為其構成要件,則以完成竊佔之行為時,犯罪即屬成立。蓋竊佔行為應以己力支配他人不動產時而完成,與一般動產竊盜罪係將他人支配下之動產,移置於自己支配下而完成者,固無二致也;又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佔用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有關追訴權時效之起算,仍應以最初竊佔行為完成時為準(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7374號判例、83年度臺上字第519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綜上所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

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社會化不足,自我感覺良好

這二個名詞是有人用在馬先生的身上,嚴以律已,有政治潔癖,容不下一點點的道德瑕疵,但是對於普羅百姓卻有嚴重的疏離,所想所作所說,與現實社會有嚴重脫勾的感覺。
這名詞大概是這個意思,
社會化太深,可能太過鄉愿,圓融太過了頭,變成滑頭。
社會化不足,可能有嚴重的疏離感。

這樣的人,第二個毛病,就是自我感覺良好,
因為律已甚嚴,所以感覺別人所作的,都不如自己好,
自已所完成,是一件了不起的工作。

社會化不足,自我感覺良好,是在6/4在職進修後,與老同事用餐時,所討論的最後心得。此二病,也是正在新創事業的自己,作為警惕的借鏡。

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等不到的結果,也是一種結果

5/27(五),剛好友人來訪暫時離開事務所一下,在同一棟大樓中談事情,事務所的電話轉接到我的手機,要接起來的時候,對方又掛掉,可能是電話響太久了;可是,又打了好幾次,回撥後發現是法院總機,心裏想是那一個案子,啊,該不是黃先生的案子,先與友人暫告離開,去問了書記官,書記官說對,是黃先生的案子,有關於律師為黃先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案子,上次開完庭後,庭長要親自開庭,訂在下週一下午,詢問一些事項,再決定,而且醫師的意見也回覆法院,會一併傳真給律師,詢問時間上允不允許。
心裏想前二次聲請都沒有開庭就駁回,這次聲請還開了二次庭,縱算是衝庭,也要排出時間來。跟書記官回覆可以後,立即撥打電話給黃先生的外甥女鄭小姐,告知他消息。結果,鄭小姐說律師不用開了,黃先生昨天已過往了,不需要解除限制出境了。我一聽,糟糕,怎麼會這樣呢。
黃先生所涉的案子,是重大金融刑事案件,從93年起訴開始迄今二審還 未結束。一審的判決結果是侵占○○億部分:無罪,694萬部分,有罪4年6個月,罰金1200萬。其他的部分,也是無罪,及不受理。
在接本件的時候,剛好是我從台北調回台南,老板將起訴資料交給我,要我評估看看,可不可以打,我看了二個多月時間,請當事人開了幾次會議後,心裏想,應該可以打,而且是打無罪。這開啟了,我和黃先生的合作關係。
一審程序因法院的關係,前階段有遲延了一些時間,之後,總共開了50幾次庭,在那一段時間,大約每一週開一次庭,開庭前來一次討論詢問證人的細節,開庭一次,開庭後再來檢討一次,那一陣子,我有很多的時間是花在這個案件上,也和黃先生很深入、細節性的討論。最後,結果大致上是滿意的,只有一部分被法官重判,但刑度是有一點失衡,而法律上、事實上的理由不是很充分,所以又上訴了,當然檢察官也上訴了。
   就是在這麼頻繁的討論機會中,我對黃先生也了解很深,黃先生也對我信任。有時,對於意見不同的地方,我會直言怒斥,他也不會放在心上,他知道我會是急,是因為我太深入案件,我是為了他著想。雖然,他的學歷不高,但是他在商場上、江湖上闖盪多年,認識的律師也不少,可以運用的關係也有,但是,他卻相信初次辦理刑事重大案件的我,實在是很感謝他。
這一件案件,在老東家是所有剛進事務所的律師,每個人都要一起承辦的案子,但是從來沒有人認真地把資料看完。
一審之後,黃先生想要提一些案子,但老東家覺得與事務所的屬性不符,因此拒絕了幾件案件,交給其他事務所承辦,可是,黃先生還是會來問我的意見。
在離開老東家之前,黃先生找來台北許律師(知名刑事辯護律師)來協助,許律師還特地來電致意,並要我一同協助,但是,我告知老東家的策略是如此,我個人不適合接;但此時已經是我決定離開的那個時候。黃先生特地跑來事務所一趟,本來是要拜託我的,可是在我告知我即離開時,黃先生立即表明會跟著我走。讓我在離開之前,就可以知道還有當事人支持我。
但是,那一次見面,我也知道他的身體狀況不佳,是癌症加上營養不良,黃先生整個人削瘦下來,氣色不佳,無法久坐、久談。在老東家的時候,我也曾去醫院探望過他,那一次是暫時脫離險境,但是病況並不理想。
獨立執業後,第一次與許律師聯手去高雄開庭,他的氣色一直沒有好轉,二審的開庭,也沒有起色;而台北的許律師二次的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都沒有過。
今年的5月初,第三次聲請解境,我特地去醫院看了他一次,了解他的狀況,這次我真的嚇到了,黃先生真的整個人削弱,手上的肉都沒有了,好像只有皮連在上面。我在講案件的事,他已經沒有太多的力氣聽我說了,專注力已經渙散了。
準備資料上場為黃先生,說明他的病情,我也講到哽咽了,黃先生只希望能跟一般人可以到中國大陸求醫,苟延殘喘,這般細微如絲的生命;債權人說律師矯情,如果是一般人來看也會如此,怎麼會一個律師在庭上為求當事人可以解境,竟如此灑狗血;可是,我知道,這是最後一次機會了,沒有時間了,我只能盡我的本份,把該作事作完。
法官沒有立即裁定,延了二個禮拜,最後,黃先生等不到結果,他的身體再也不用受到禁錮了,他的靈魂可以自由了,自由自在地到他想去的地方,到他該去的地方。
永別了,黃先生,接下的案子該如何,就如同我先前與您討論,不用擔心,只要您的後人想找我繼續幫忙,我依然會一如以往,作我該作的事。
再見了,黃先生。

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先找對人,再找作的事

人不是全才,就功能性而言,有其極限,如叫一名律師去審閱英文文件,要先看這位律師,是不是有已經受過基礎的訓練,足以應付,否則,把當事人當實驗品,不妥,說是磨練,這也太 強人所難,律師也會受不了這壓力的。
叫內向的律師去找業務,一來他不是合夥律師,也沒有分紅,為何要賣臉去拉案子,二來作生意不是每個人,每個律師都能勝任的。
給多少錢,作多少事,除非你給他一個夢想,一個很快也可能很慢,才能達到的夢想。
這個夢想要有階段性,一階一階地往上升,一段段地兌現承諾,不能一次餵到滿,不然,接下來要拿什麼給律師。
就是,有人會傻傻地相信這編織的夢想,不談錢,也不談位子,就傻傻地望著那個位子,等到終於輪到你的時候,希望總是落空。老板不跟你講清楚,為什麼你坐不上去,因為你的條件還沒有滿足;可是見到其他人的條件,也還沒有滿足,怎麼也上去了,你能問嗎,問了就是要離開了,因為這是老板的睿智的決定,豈是你這一小輩所能理解。
無法理解,無法理解,只好一直祝福別人,期待自已也可以破格升上去,
夢想總是要幻滅的,不然怎麼叫夢想。
離題了,回來。
如果找不到適合的律師,那就不要作,不然就老板帶著一起作,不是老板在後面喊一句,「給我衝」就會有人賣命、死命地往前衝,又不是每個人會跟我一樣傻。據說賓拉登在作戰時候,他也配了一枝槍,他是說「跟我上」,一個是指揮別人去衝鋒陷陣,一個是身先士卒,不消說,那個能凝聚士氣,可以立判。
自己都不會作的,怎麼教下面的人作。
自已都不會作的,也不找外界的資源。
識人不清,用人不洽,此病應戒之慎之。

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祈盼、結果

原訂20分鐘的言辯,我方和對方加上法官就耗上1小時,真的有太多爭點,要回應,不吐不快。
一個六年前就已經確定的案子,行政機關硬是要撤銷,
從訴願到行政訴訟,當事人與我都以最大努力來爭取勝訴,
從歷次書狀,至開庭,我們都以最高度的警戒來處理本案,
耗最多的時間,耗最多的力氣,來面對行政機關的睜眼說瞎話。
從法官的心證,個人的解讀,對我方是有較大信心贏得勝利。

本件對我而言,極為重要的案件,
從創業之始,當事人就跟我走,
沒有名牌的迷失,就跟著我賭這一把,
我也用大的努力和誠意,回應當事人的信任。
我窮盡所學的法律專業,及所理解的生活經驗,
來呈現本案對造的不合法及不合理、不合情之處,
衷心的祈禱,本案在5/11能有最完美的結果,
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均撤銷。
原本不打算到場聆聽宣判,命運的安排,另一件行政訴訟也在同一庭的法官,在同一天較早的時間開庭,讓我非得留下來聽判決。
提早到法庭,因下午的言辯庭三點結束,預訂四點才宣判,就坐在法庭上的旁聽席,與當事人公司的人員一起等,法官眼尖看到剛剛開完庭的我,沒有離開法庭,就問道是要作什麼,我答以要聽判決主文;
法官笑著說,那要等到四點才知道。
一行人離開法庭,在法庭外默默地等到時間往前走,
感覺時間過的,好慢,好慢,
當事人公司的人員問了一句,律師你覺得呢?
我答以沒有輸的理由。
大家又一陣沉默,在謎底揭曉前,任何的猜測都是多餘的。
終於拖到3點45分,法庭開了,錄事要我報到一下,
所以,我又披上了律師袍,走上原告桌,
望著對方的位置,沒有人來,對方是公家機關,輸贏不甚重要,
我方輸的話,公司就要結束了,投資計劃也報銷了,
我方只能勝不能敗,這樣的期待從言辯後,一直在我腦海差縈繞。
偌大的法庭,沒有雙方的對立,只有原告想要同步知道判決結果。
結果出爐,法官不知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唸第一個字的「原」,咳嗽了,這時,我站立拿著筆,要記錄這一刻,只是我已經將我的期待結果寫上了,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如果不是這結果,我再劃掉即可。
法官清清喉嚨,一字一字緩緩唸出,在第二個字相同時,我就快跳起了。
主文宣判,不是對樂透,要全部的數字出爐才知道是不是頭獎,
主文有固定格式的,頭過身就過。
等到「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更加確定是勝訴。
趕快回頭看當事人的人員,向他們比一個ok,立刻一個人就向外跑,
回報公司,因為公司的老板,已經煩惱了二週了。
待下一件也宣判了,我立刻向法官鞠躬就快步走出法庭,
速速回報消息。
這個案子打了將近二年,原本就沒有太多的奧援,連我想找已經離開事務所,在學校任職的同事幫忙,都沒有獲得回應,
我只好找我的同學來幫忙,
多虧當事人信得過我的直覺,這件的理論性,學術性的東西要強化,
不要只有由律師來打,多了解一下學者的解釋方法,可能幫助會大一點。
這案子的處理,幾乎是我一人在台南處理,其他的實習律師,
可能幫我找一找資料,訴狀的部分根本幫不上忙。
本件是育誠法律事務所,立所以來關鍵的一案,除了會有相對穩定的事務可以承作,這件具有政治上操作痕跡,也會成為下一波居民與當事人公司對立的起點。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朋友與對手

朋友,會時時刻刻站在你身旁支持你,但是朋友的建議,會因為這一層關係,而不會把所有的真相和真意,告訴你。
其實,對手是最了解你的優點和缺點,針對優點,抹除模糊他,缺點,加深攻擊他。
三個和尚挑水的故事,如此淺顯的啟示,難道還無法意會到嗎?單純給一個期許,就可以達到業績目標?突發奇想的作法,是得不到認同的。下屬的沈默不代表認同,而是另一種的抗議。
如果,猶原自我感覺良好,不詳細評估大環境,及可用之材,只是為了賭一口氣,只是讓將士一一離開。
江湖上慣用的二樣東西,錢和位子,對一些人還是有用的,早晚都要給的,不如早點給。不然,身旁的子弟兵都一一離開了,在短時間內,無法再培養下一個接班人,自己一個人要管理又要找業績,是很難的…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永別了! 蔡律師

三月的第一天,接近下班的時刻,老東家的老同事,也是離開許多年的老同事,打了一通電話給我,告知蔡律師的噩耗。這一天來的太早了,蔡律師他是好人,為何那麼早,雖然知道他的病況不好,雖然離開老東家,但也祈望他能好轉。
為了事務所,他像個陀螺拚命的轉,努力奮鬥不懈,有他的存在,整個事務所充滿笑聲,有他的存在,事務所更加凝聚,有他的存在,事務所在十年之內快速成長4倍以上。有幸,曾經受蔡律師的指導而正式成為一位律師,在實習律師的階段,除了律師的工作技巧外,更見識律師應有的風範和氣度,對人待物的柔軟度。蔡律師一直是學習模仿的對象。
我的人生重要的階段都是受蔡律師的影響頗大,尤其,是他要求我回台南來服務,若不是他的強力要求,我可能不會在台南落地生根;蔡律師對我的要求,從來不只看我的業績好不好,他一直叮嚀我,作業績不能只看短期的效果,要看長遠一點,慢慢來不要急,律師這個行業是靠信賴,信賴不是一天兩天可建立起來的,給客戶多一點接觸的時間,時間自然會讓信賴發酵的,到時候客戶是水到渠成。如果,只是把錢擺在眼前,那什麼事都看不到了。蔡律師,我受教了。
在提出離職的那一周的周末,他要我上台北一趟,跟我談一談,當時第一眼看到他的時候,我眼淚都快掉下來了,因為化療,他整個人削瘦,頭髮蒼白,聲音沙啞,他要我多講我為什麼想離開的想法,再為我下一個結論,就是不要離開,我知道他是立在事務所的角度,但我去意已堅,婉拒了他的好意,這是我人生最殘忍的決定。在離去後,我參加學弟的婚禮,多喝學弟的幾杯酒,想要暫時脫離現實,卻在回程的高鐵上,我的眼淚卻止不住的流,回到家後,家人也不敢多問,為何喝那麼多酒。
在接近離職日的前一週,蔡律師還是撥了一通電話給我,他說他是在醫院的空檔打給我的,他說世勳你是好人,事務所要多留一些好人,不要離開,留下來一起拚。我在電話另一頭,我又哭了,但是我不敢答應他,又是一次無言的婉拒。在蔡律師生命快走到盡頭,他仍然在為事務所的佈局擔心,不惜以台灣前幾大事務所的所長之尊,來和一個不重要的南部據點,還沒有成為初級合夥律師的人商量。蔡律師,我真的很抱歉,沒有按照您的佈局和安排去作,不過,我還是會依循您立下方向努力前進。
「建業同仁,努力再努力,小本經營,服務好人,安居樂業,可也。」,蔡律師永別了,希望您一路好走,在天上,一如往昔,關照建業和所有建業的夥伴們。永別了,蔡律師。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大亨信條

大享信條(引註:作者:郝明義,書名:工作DNA,2006版,第290-291頁)
一、有組織的:寫下每天預定的行事曆和目標,並按計劃行事。
二、回饋的:每天幫助別人一件事情。
三、創造的:每天思考一件創造財富的計劃,並  切實執行。
四、專注的:至少做一件該作,卻遲遲未作的事。
五、有自信的:每天靜坐十五分鐘感覺自己很好,並達到幸福的感覺,再作運動或慢跑十五分鐘。
六、心懷感激的:會告訴家人、朋友和同事「我喜歡你」,而且真心喜歡他們,並不吝於讚美或問候他人。
七、樂觀的:不會老想過去的失敗,而會樂觀地思考目前和未來。
八、有教養的:每天讀書來改變自己的心態,避免將時間浪費在沒有生產力、耗時的人事物上。
九、節省的:絕對無必要的情況下,不做消費者或納稅人。
十、有人緣的:迷人又和藹,而且不道人長短。
十一、機警的:敞開心胸,接受新想法、新經驗和提供新事物的人,不會墨守陳規。
十二、可靠的:準時、誠實、圓滿地遵守所有企業、社會和道德義務。

2011年1月6日 星期四

核心價值

核心價值:
一、以身作則
二、團隊合作
三、尊重個人
四、探尋真相、提供見解
五、開誠佈公的溝通態度
六、承擔社會責任
七、最重要的是,誠實正直

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自我定位

一、育成新創事業:南科育成中心、成大育成中心、其他大專院校育成中心(雲嘉南高高屏)
二、大台南以東之民眾:善化、麻豆、新化、新市、安定…。
三、台南市區民眾及公司:南區、安南區及中西區…。
三、專門執業人員顧問: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稅法)、記帳士(商業會計法)。土地代書、專利事務所、建築師(建築法規、工程案件)。
四、政府機構、政府採購案件:縣市政府、區公所、其他行政機關。